為何4+7集采的發票要單獨開?
日期:2019/5/11
3月25日,陜西發布通知,對西安地區在4+7集采試點工作正式實施的初期,相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配送企業遇到一些操作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解答與提示。
問題1:購銷三方合同中,協議采購量中的“盒/支”如何理解?
答:購銷三方合同中,如果合同藥品是口服制劑,協議采購量就是“盒”; 如果合同藥品是注射劑,協議采購量就是“支”。
問題2:為什么4+7藥品需要單獨開具發票?
答:國家醫保局對4+7藥品的合同執行情況,包括醫療機構的付款情況,實施了實時監控。為了準確掌握并及時上報西安地區醫療機構的付款情況,方便采購平臺準確識別付款信息,要求配送企業對4+7品種,單獨開具發票,醫療機構根據相關發票,支付相應貨款。
問題3:未分配國家4+7藥品采購任務的醫療機構,如何采購4+7中選藥品?
答:按采購平臺現行采購模式進行。
(一)正常程序:
1、藥品生產企業點選醫療機構確認的配送企業,形成配送關系;
2、正常采購。
(二)如藥品生產企業不主動點選醫療機構確認的配送企業,按以下程序進行:
1、醫療機構設置配送關系;
2、采購平臺自動確認醫療機構的所有配送企業,與藥品生產企業建立配送關系;
3、藥品生產企業可以解除平臺自動確認的配送關系,但須至少保留一家配送企業的配送關系;
4、正常采購。
目前,4+7城市陸續發文明確落地實施,各地具體執行時間如下:
上海:3月 20日實施。要求獨家配送,三方簽訂合同后設立專項賬戶分三次,按50%、45%、5%的進度付款,醫療機構每月15日前付清當月貨款。未中選品種采購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實施梯度降價,并且提高其自付比例10%-20%
遼寧(沈陽、大連):3月20日實施,結算期不超過30天,三方簽訂合同后設立專項賬戶分三次,按50%、45%、5%的進度付款,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品種相同支付標準。
重慶:3月20日實施,要求全市醫療機構2月22日上報采購量。3月20日全面執行中選價格。對于聯采辦議價范圍內的未中選藥品,議價結果低于重慶現行掛網價格的按照聯采辦議價結果調整入市價;對于聯采辦議價范圍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藥品價格,按照該產品全國最低價聯動調整。
天津:4月1日實施,醫保經辦機構分兩次向醫療機構預付醫保資金,購銷協議簽訂6個月內完成。
并要求企業按如下規則以自主申請的方式下調天津市最高供應價格: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價的藥品,執行上海降價結果;
符合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劑型)藥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價的同通用名藥品價格;
其他同通用名(含劑型)仿制藥,不得高于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的同通用名藥品價格。
北京:3月23日實施,要求生產企業3月15日前貨到達并選擇好配送商。醫保按采購金額的30%預付;未中選品種參照上海。并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
廣州:廣州GPO第三批醫保集團談判品種中涉及23個4+7集采落選廠家品種,需談判(人機對話)決定。
廈門:于2019年3月15日起在“福建省藥械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平臺”掛網執行。3月18日,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開出了國家“4+7” 城市集采中選藥品的第一張處方。同時,自2019年3月18日起,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和同品種非中選藥品實行差別化醫保支付標準。
三明:三明不是4+7試點城市,但態度積極,據2月20日相關活動顯示該市將“持續推進藥品耗材聯合限價采購,及時跟進“4+7”城市集中采購中選結果”
西安:3月25日起,全面執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同步執行醫保支付標準。
深圳:4+7集采結果嵌入深圳GPO項目,價格聯動;4+7集采中選藥品與2016年深圳GPO中標品種成家結果一致的(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同生產企業),將按4+7價格調整執行;如果不一致的,均按 4+7 集采中選價格,納入深圳GPO采購。
四川(成都):3月25日實施。4+7中選藥品按照中選價直接掛網;非中選藥品與聯采辦(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價結果保持價格聯動,所有非中選藥品不高于上海最高價藥品降價結果。
省平臺設立成都專區,確需超“紅線價格”采購的非中選藥品需嚴格審批;成都醫保局需兼顧“紅線價格”,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預付合同總金額的60%,合同執行6個月后預付合同總金額的40%。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